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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www.gxzczb.com 来源: 日期:2016-6-12 9:44:49 人气:261标签:

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为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常态化的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推动采购代理机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财库〔2016〕76号)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定于2016年6月至10月组织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范围

2015年12月31日止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在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下同)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内,通过随机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三年内已经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列入本次进点检查范围。本次检查针对2015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个,少于5个全部检查,必要时进行延伸检查。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适当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自治区本级从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扣除2015年已进点检查的代理机构)中随机选择12家代理机构开展进点现场检查,自治区本级与北海市、玉林市、百色市3个市开展上下联动检查,每个市选取3家代理机构。各市、县可自行确定检查代理机构的数量,但检查比率不得低于本市、县代理机构总量的10%,检查数量原则上市级不得少于4家、县级不得少于2家,市级代理机构总量不足4家或县级代理机构总量不足2家,应对本地所有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对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标评标场所开展“回头看”检查。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附件1)。

三、检查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一是2015年12月31日止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全部开展自查(见附表2)。所有代理机构自查情况报告(总公司负责汇总所属分公司情况)按规定时间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代理机构在各地代理业务的自查情况分别向所地市、县分别报送。选择列为进点现场核查的代理机构,由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另发进点检查通知书。

本次时间安排从2016年6月开始,到2016年10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6月1日—6月30日):自治区、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各自成立检查组,制定具体检查方案,落实检查人员。各代理机构对照依据和要求对2015年执业情况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情况报告,并将自查报告以及检查自查的相关表格于6月25日前报各级财政部门。

1.2015年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已现场检查的机构需报送的自查材料包括:(1)2015年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总结材料;(2)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自查表(附件3);(3)按《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场所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桂财采〔2016〕13号)需整改的代理机构开标评标场所整改情况报告。

2.2015年未现场检查过的代理机构需报送的自查材料包括:(1)2015年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总结报告;(2)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自查表(附件3);(3)按《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场所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桂财采〔2016〕13号)需整改的代理机构开标评标场所整改情况报告。(4)对照《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附件4-5),填写检查自查的相关表格,整理被抽检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

(二)书面审查阶段(7月1日—7月25日):财政部门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确定现场检查单位,对照检查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有变化的,以财政部下发的为准)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请各地市财政部门逐级汇总书面审查情况后,于7月25日前将书面审查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现场检查阶段(7月26日—8月25日):财政部门检查组结合书面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到被检查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代理机构进行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附件5)。如有必要,检查组可对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请各地市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于8月15日前将现场检查基本情况报送财政厅。

(四)处理处罚阶段(8月26日—9月25日):财政部门检查组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下达处理和处罚决定。请地市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于9月20日前将本地区违法违规问题基础信息汇总情况及处理处罚结果报送财政厅。

(五)汇总报告阶段(9月26日—10月25日):请地市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于10月10前将检查总结报告报财政厅,财政厅形成全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

四、检查工作要求

本次检查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代理机构2015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检查工作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创新监管方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主动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为确保全国检查工作统一规范,本次检查将按照联动工作计划,对组织安排、检查内容、问题分类和处理口径等方面实施标准化管理,并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关键节点抓好落实。

(二)及时上报检查材料。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要求撰写和及时上报本单位自查报告以及自查的相关表格。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并及时整改。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积极配合检查组对开展本次检查工作。请各采购代理机构于2016年6月5日前,将本机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发送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地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和上报材料。

(三)统一标准开展检查。各地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具体实施方案,要按财政部制定的指标检查体系,按照统一时间、标准和尺度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纵向联动要充分统筹协调,以防止重复检查和个别地方多次长期检查。

(四)要依法廉洁开展检查。各地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检查工作安排,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联系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蒋德文、曾玉洁

联系电话:0771-5339851、5331544(传真)

电子邮箱:gxzfcgc@163.com

附件:1.2016年全区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2.2015年登记广西执业的代理机构名单

3.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自查表

4.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情况检查表

5.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及指标体系说明

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底稿

7.检查通知书(格式)

8.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反馈表

9.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动检查汇总表1

     10.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动检查汇总表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5月31日

附件1-10.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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